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、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(豫办[2002]20号)

2016-09-05  点击:[]

各省辖市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市财政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单位:

经研究决定,适当提高我省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省直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厅局级及以上人员1000元、县处级900元、科级及以下人员800元。

二、省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300元。

三、各省辖市包括县(市、区)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,由各省辖市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。

四、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。

五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上一条: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(豫财办预[2008]140号) 下一条: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(豫老〔2012〕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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